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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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保险金 | 自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(一种或多种),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(一种或多种),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(一种或多种),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%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,合同继续有效。 |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,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年满 18 周岁后,自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,保险公司按您所交合同的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,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 |
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|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(一种或多种),保险公司豁免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。 |